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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优秀水利企业家评选办法

时间:2015年07月02日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收藏此文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水利企业家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水利企业家素质,提升水利企业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民生水利新发展,规范清远市优秀水利企业家的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清远市优秀水利企业家”是经市水务局同意的全市水利行业企业家最高奖项。获奖企业家在深化企业改革,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应是同行业先进者。
第三条 “清远市优秀水利企业家”每两年评选一次。有效期2年,可以连续参加评选。
第四条 清远市优秀水利企业家评选主办单位为清远市水利行业协会。协会设立清远市优秀水利企业、清远市优秀水利企业家(以下简称清远市水利企业“双优”)评审委员会。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申报清远市优秀水利企业家的个人,必须是在水利企业任正职满二年或正、副职满三年以上的法人代表(董事长或总经理)。申报时应提供任命文件的扫描件。
第六条 一个企业只能申报清远市优秀水利企业家1名。
第三章 申报条
第七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法令,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八条 锐意改革,积极进取,真抓实干,有较强的创新开拓与竞争意识。在推进企业改革、制度创新中成绩突出。
第九条 善于学习、勤于思考,政治思想过硬,懂水利,善经营,会管理,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安全生产成效显著,企业稳步发展。
第十条 依靠员工,带动员工艰苦奋斗,关心员工生活,维护员工正当权益,员工收入逐年提高,深受员工拥护,企业和谐。
第十一条 严于律已、克已奉公、清正廉洁,善于团结一班人共同工作,在班子中有威望。
第四章 申报办
第十二条 由企业自愿申报,按评选办法和分配名额向清远市水利企业“双优”评审委员会推荐。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清远市优秀水利企业评选采取评审委员会初审,专家现场复核和评审,清远市水利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审定的程序。
第十四条 清远市水利企业“双优”评审委员会由市水务局有关科室、清远市水利行业协会中国水利企业协会的代表和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清远市水利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申报材料的数据统计和初审工作,并提出初审报告。
第十六条 清远市水利行业协会依据初审结论组织专家现场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七条 清远市水利企业“双优”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初审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综合审评,确定“清远市优秀水利企业家”。
第六章 评审纪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一定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客观评价,确保质量。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确保评选活动的严肃性、权威性、公正性。
第十九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规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消评委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奖励
第二十条 获“清远市优秀水利企业家”称号的个人,由清远市水利行业协会发给奖牌和证书予以表彰,并由清远市水利行业协会根据情况采取有效方式集中组织推广宣传。
第二十一条 清远市水利行业协会可根据情况给予获奖企业家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清远市水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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